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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人寿美满幸福保险产品责任特点12页.pptx

  • 更新时间:202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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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若本主合同未附加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仍生存,我们将按本主合同的约定金额×本主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限×1.1给付满期保险金。若本主合同附加了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仍生存,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及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年交保险费之和×本主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限×1.1给付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18岁(不含)前身故:1.若本主合同未附加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本主合同的约定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已交费年度数给付身故保险金。2.若本主合同附加了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及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年交保险费之和×被保险人身故时已交费年度数给付身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合同所定义的50种轻症疾病,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期间内,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四次为限,每种轻症疾病以给付一次为限。1.同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中导致发生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2.若被保险人首次诊断即达到重疾标准时,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能同时给付或追溯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3.给付四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明确诊断患合同所定义的108种重大疾病,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金额等额减少;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50种轻症疾病,自被保险人所患轻症疾病发生日后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起,将逐期豁免被保险人以后各期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保险费,本项责任终止;您每期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经缴纳。1.本项责任终止。2.主合同指:《合众美满幸福两全保险》。附加关爱投保人豁免,(1)轻症:50种轻症赔4次,每次赔付12.5万,累计赔付4次后,本项责任终止。轻症豁免:初次罹患轻症,豁免美满幸福两全险和附加提前给付重疾险后续应交未交保费,保单继续有效。(2)重疾:108种重疾赔1次,赔付50万,本保险计划终止。(3)满期保险金:如果未发生重疾理赔且80周岁时仍生存,给付115610元,本保险计划终止。(4)身故:身故保险金赔付后,本保险计划终止。18岁(不含)前:赔付金额=身故时美满幸福两全险和附加提前给付重疾险已交保费之和 +身故时附加提前给付重疾险的现金价值;18岁(含)以后:赔付金额=身故时美满幸福两全险基本保额50万+身故时附加提前给付重疾险的现金价值,(5)附加关爱:交费期间,投保人一旦罹患合同约定的30种特定疾病,豁免美满幸福两全险和附加提前给付重疾险后续应交未交保费,保单继续有效。交费期间,投保人一旦罹患合同约定的94种重大疾病,或者身故/全残,豁免美满幸福两全险和附加提前给付重疾险后续应交未交保费,保单继续有效。(1)轻症:50种轻症赔4次,每次赔付12.5万,累计赔付4次后,本项责任终止。轻症豁免:初次罹患轻症,豁免美满幸福两全险和附加提前给付重疾险后续应交未交保费,保单继续有效。(2)重疾:108种重疾赔1次,赔付50万,本保险计划终止。(3)满期保险金:如果未发生重疾理赔且80周岁时仍生存,给付311,300元,本保险计划终止。(4)身故:身故保险金赔付后,本保险计划终止。赔付金额=身故时美满幸福两全险基本保额50万+身故时附加提前给付重疾险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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