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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特定疾病保险条款费率投保规则.zip

  • 更新时间:202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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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构成 合众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特定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需由被豁免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被豁免合同是指本附加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合同,包括主保险合同及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附加险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书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1.3 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本附加合同与被豁免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与被豁免合同的生效日相同。如果您在被豁免合同有效期内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会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在被豁免合同下一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如您已经足额支付本附加合同首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生效。本附加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犹豫期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附加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15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 有效身份证 件(见释义6.2),我们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 对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受理您的申请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保险费已被豁免的,我们不再受理被豁免合同的解除申请及被豁免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交费方式、交费期限等事项的变更申请。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交费期限一经确定,则本附加合同及被豁免合同交费期限不得变更。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必须随被豁免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不能单独交纳。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发生变化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也相应调整。4.2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4.3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您应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止,当出现被豁免合同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中止情形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中止。我们对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 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4.5 合同效力恢复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利息、贷款及其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利息按本合同保单贷款利率按日复利计算。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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