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个人所得税改革决策部署,确保纳税人顺利完成新税制实施后首个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明确相关办理事项。学前教育:子女年满3 周岁的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全日制学历教育: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的入学当月——教育结束当月特别提示: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可连续扣除,(1)子女年满3周岁以上至小学前,不论是否在幼儿园学习;(2)子女正在接受小学、初中,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3)子女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上述受教育地点,包括在中国境内和在境外接受教育。
境内接受教育:不需要特别留存资料;境外接受教育: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资料,每个子女,每月扣除1000元。多个符合扣除条件的子女,每个子女均可享受扣除。扣除人由父母双方选择确定。既可以由父母一方全额扣除,也可以父母分别扣除500元。扣除方式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纳税人为独生子女:每月2000 元,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可以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 元的扣除额度,但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 1000 元。具体分摊的方式:均摊、约定、指定分摊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需签订书面分摊协议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不变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能超过 48个月。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证书上载明的发证(批准)日期的所属年度,即为可以扣除年度。注:专扣政策从 2019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该证书应当为2019年后取得学历继续教育,可由父母选择按照子女教育扣除,也可由子女本人选择按照继续教育扣除。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而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是否符合政策,可查阅贷款合同(协议),或向办理贷款的银行、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咨询。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但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40 个月。在主要工作城市租房,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2)已经实际发生了住房租金支出;(3)本人及配偶在同一纳税年度内没有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也就是说,住房贷款利息与住房租金两项扣除政策只能(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每月1500元;(2)除上述城市以外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人的城市:每月1100元;(3)除上述城市以外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人(含)的城市:每月800元。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行为终止的月份为准。享受其中一项,不能同时享受。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时,填报的信息,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纳税人需将年度汇算申报表以及与纳税人综合所得收入、扣除、已缴纳税额或税收优惠等相关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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