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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宁系列保障型新产品背景介绍亮点27页.pptx

  • 更新时间:2020-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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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宁保两全保险(A款)——主险,合同条款核心内容,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若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康宁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并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零。条款解析:基本保险金额为合同载明保险金额,附加险中重大疾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120种重疾),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保险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零,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给付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其中10年交:投保年龄小于等于25岁,比例为25%;投保年龄小于等于30岁,比例为30%;投保年龄小于等于35岁,比例为40%;投保年龄小于等于40岁,比例为50%;投保年龄小于等于45岁,比例为60%;投保年龄小于等于50岁,比例为75%。20年交:投保年龄小于等于25岁,比例为30%;投保年龄小于等于30岁,比例为35%;投保年龄小于等于35岁,比例为50%;投保年龄小于等于40岁,比例为65%。

超强组合,悠享康宁,1.基础版:康宁保(A款),120种重疾全覆盖,满期超额fan本,风险来了有保障、平安健康超额返。2.小康版:康宁保(A款)+百万如意行+康悦C+康E无忧B,重疾保障+医疗保障+意外伤害身故、伤残+新冠身故、伤残,保障更全面、满期有反还、疫情之下专属新冠保障,全面守护您的健康。3.品质版:康宁保(A款)+国寿福+百万如意行+康悦C+康E无忧B款,重疾保障+医疗保障+意外伤害身故、伤残+新冠身故、伤残,保障更全面、呵护更长久、健康、意外、新冠专属保障全面覆盖,完美构筑抵御风险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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