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 10,000 元。若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情形导致基本保险金额变更的,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将相应调整。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1)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2)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即第一次重大疾病)后,再次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其他重大疾病,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①当被保险人在被确诊初次发生第一次重大疾病之日起 365 日后,被确诊初次发生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次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所述的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②当被保险人在被确诊初次发生第二次重大疾病之日起 365 日后,被确诊初次发生第一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次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所述的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我们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当被保险人在被确诊初次发生第三次重大疾病之日起 365 日后,被确诊初次发生第一次重大疾病、第二次重大疾病和第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次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所述的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我们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④当被保险人在被确诊初次发生第四次重大疾病之日起 365 日后,被确诊初次发生第一次重大疾病、第二次重大疾病、第三次重大疾病和第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次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所述的第五次重大疾病确诊。我们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符合主险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每一组别的重大疾病仅限给付一次。若被保险人同时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3.4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