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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华安顾附加富利芒格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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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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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理赔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会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八条 理赔特约,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理赔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资料齐全无需调查的,将在3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需要调查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本公司未及时履行上述核定时间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本公司将从收到保险金理赔申请书及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的 200% 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上述的 30 日期限不包括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时间。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已赔付案件,经本公司复核确认,明确是由于本公司的原因而少算本附加合同项下保险责任范围内金额致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实际获得的保险金少于其依照保险条款应当获得的保险金的,本公司对于少赔的金额将双倍支付。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鉴定,除法律禁止的情况外,本公司有权要求对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结果、损伤程度等进行评估和鉴定。第二十条 宣告死亡,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下落不明并经法院宣告死亡,或者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外,但有证据证明下落不明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内的,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第六条身故保险金责任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保险金申请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0 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处理。

第二十一条 诉讼时效,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七部分 投保人享有的其他权益,第二十二条 自动垫交,投保时投保人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如果选择自动垫交保险费,分期保险费在宽限期满后仍未交纳的,本公司将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净额(见释义 15)自动垫交保险费;当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交到期保险费时,本公司将现金价值净额自动折算成可以继续垫交的天数并按天垫交,垫交期间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当现金价值净额为零时,合同效力中止。本公司将对自动垫交的保险费计算利息,该利息将按照计息期间本公司公布的保单贷款利率计算。自动垫交包括主合同及附加合同。主合同及附加合同均不得单独自动垫交。

第二十三条 保单贷款,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累计不得超过本附加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 80%,每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 6 个月,每次贷款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 1000 元。贷款利息按计息期间本公司公布的保单贷款利率计算。贷款期限届满之前投保人可以随时全部或部分偿还保单贷款及利息。如果投保人到期未能偿还全部的贷款及利息,则所欠的贷款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重新计息。当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时,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第二十四条 合同内容变更,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的内容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签订书面或电子的变更协议。投保人通过本公司同意或者认可的网站等互联网渠道提出对本附加合同进行变更,视为投保人的书面申请,投保人向本公司在线提交的电子信息与投保人向本公司提交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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