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 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男性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 5 天至 68 周岁,女性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 5 天至 70 周岁。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 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 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保险按份计算,每份的基本保险金额根据投保年龄、交费期间等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0 年。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祝福金 交费期间为 3 年的,自本合同第 5 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的 60%给付一次祝福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保险期间届满前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或本合同终止(以较早者为准)。交费期间为 5 年的,自本合同第 5 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的 100%给付一次祝福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保险期间届满前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或本合同终止(以较早者为准)。满期金 如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或 被保险人身故或 全残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全残保险金 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与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除另有指定外,祝福金、满期金、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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