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8.1 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 意外伤害(释义 4)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初次发生并由我们 认可医院(释义 5)的 专科医生(释义 6)初次确诊为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 轻症疾病(释义 7),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初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初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初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我们豁免本附加合同及其所附的主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当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 毒品(释义 8);(4)被保险人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释义 9);(5)遗传性疾病(释义 10),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 11);(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终止时的保单 现金价值(释义 12)。发生上述第(2)至第(6)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同终止时的保单现金价值。10. 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金的申请,由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由被保险人作为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申请人,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资料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 有效身份证件(释义 13);(3)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出具的附有病历、病理显微镜检查、必需的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被保险人疾病诊断证明,释义中所提及的索赔时需要提供的有关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5)若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给付保险金,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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