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基本保险金额 1.1 本主险合同(指您购买的《中信保诚「小雨伞」医疗保险C款》产品合同)以保险单位为基础,每保险单位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及各项保险金的年度给付限额见附表《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及赔付比例》,保险单位数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如果该保险单位数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为准。保险责任 1.2 在有期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 30 天为等待期。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主合同有新增基本保险金额,则自新增基本保险金额生效日起 30 天为该部分基本保险金额的等待期。我们在给付以下(1)、(2)项所列保险金时,如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的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
一般医疗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 意外伤害事故(见 7 名词释义)或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的疾病或症状入住 我们认可的医院(见 7 名词释义)接受 住院(见 7 名词释义)治疗,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 基本医疗费用(见 7 名词释义)给付以下保险金:①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针对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基本医疗费用,我们将按照下述《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及赔付比例》所列,在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内按照约定的年度给付限额及赔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② 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住院前 14 天(含)及出院后 30 天(含)内,因为与住院相同的原因进行门诊治而产生医疗费用,针对被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我们将按照下述《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及赔付比例》所列,在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以内按照约定的年度给付限额及赔付比例给付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在每一 保单年度(见 7 名词释义)内,我们对住院医疗费用和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其中,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为限。当我们累计给付上述保险金的金额达到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被保险人的一般医疗保险金责任终止。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 生 专科医生(见7 名词释义)明确诊断罹患 恶性肿瘤(见 7 名词释义),入住我们认可的医院接受住院治疗,我们首先按照前述约定给付第(1)项一般医疗金。当我们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后,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剩余医疗费用我们给付以下保险金:① 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针对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因恶性肿瘤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恶性肿瘤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我们将按照下述《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及赔付比例》所列,在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内按照约定的年度给付限额及赔付比例给付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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