穷究事理,先谋后事——用法律保障婚内财富,如何从法律角度去思考保险营销,不是你想离婚就能离婚的,有很多不能离婚的情况,《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做了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看到这条法律法规,你想到了什么?这条法律法规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备注:女性在职场中,也不能被辞退,但是有一个案例,是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提出了离婚,法院也判决了,生存权大于一切,这也是我国法律,甚至是全球法律非常非常重要的一条原则!那我们怎么理解生存权大于一切呢?或者,生存权大于一切和我们的营销有何关系呢?受司法承认的健康保障类保险有三种:重大疾病类保险,高额意外险,一年期消费型医疗险,健康险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被强制执行的,这就是因为它和生存利益挂钩,专业,懂法的营销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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