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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保诚祯祥终身寿险B款产品条款费率.zip

  • 更新时间:2019-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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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价值 6.1,本主险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我们会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本主险合同 保单年度(见 8 名词释义)末的现金价值。保险单借款 6.2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您的本主险合同累积有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借款。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将向您提供借款。我们将就您所借款项收取 利息(见 8 名词释义)。最高可借款金额为本主险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 80%扣除您尚未清偿的保险单借款及利息的余额(因垫缴到期保险费时不受此限)。借款期限不超过6个月,如逾期未偿还,则未偿还的利息将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计算利息。如果您尚未清偿的保险单借款及利息达到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保险费的垫缴 6.3 您可以选择该项利益,如果您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而您的本主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清偿的保险单借款本息之后的余额,足以垫缴到期保险费的(含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我们将按第 6.2 条保险单借款的方式自动借款给您,为您垫缴该期保险费,本主险合同及附加合同仍然有效。如果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清偿的保险单借款本息后的余额不足以全额垫缴到期应缴的保险费(含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及附加合同自宽限期结束当日 24 时起效力中止。

减额缴清 6.4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选择该项利益,如果您的本主险合同累积有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办理减额缴清,用您的本主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未归还款项后,一次性缴清本主险合同相应降低基本保险金额后的全部保险费。减额缴清后,您不必再缴付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但不再享有保险单借款等权益。若我们曾对您的本主险合同有增加保险费或有部分不予承保的,您不能享受该项减额缴清保险利益。如您选择办理减额缴清保险,所有附加合同将自减额缴清保险办理完毕之日 24 时终止,我们将按附加合同的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或现金价值。7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这部分讲的是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保险合同的构成 7.1 本主险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所附的投保书、其它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保险金额 7.2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即我们根据第 1.2 条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责任的开始 7.3 您向我们提出保险要求,经我们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经我们同意承保,并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以较后者为准)的当日 24 时起保险合同生效,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及时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本主险合同的成立日与生效日以保险合同所载的日期为准。投保年龄 7.4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 周岁(见 8 名词释义)计算。年龄误告 7.5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身份证明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缴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给付。(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因此改变。合同效力的终止 7.6 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发生时,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1) 您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2) 因本主险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第 3.3 条办理复效的;(3) 因本主险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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