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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保诚祯爱增额定期寿险产品条款费率.zip

  • 更新时间:2019-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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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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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保什么、保多久,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基本保险金额及有效保险金额,1.1 本主险合同(指您购买的《中信保诚「祯爱」增额定期寿险》产品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如果该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本主险合同第一个 保单年度(见 8 名词释义)内有效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自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各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在上一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的基础上递增 3%。计算公式如下:有效保险金额 = 上一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1+3%),保险责任 1.2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天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遭遇 意外伤害事故(见 8 名词释义)或在等待期届满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 全残(见 8 名词释义) ,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前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已缴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主险合同的已缴保险费按下列公式计算:已缴保险费= 本主险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 年缴保险费(见 8 名词释义)×已缴费年期数(见 8 名词释义),保险期间 1.3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我们不保什么,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除外责任 2.1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在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致被保险人身故时,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发生上述第(2)、(3)种情形之一致被保险人身故时,我们将向您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如实告知与保险合同的解除,2.2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本主险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还已缴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无息退还已缴保险费。其他免责条款 2.3 除第 2.1 条“除外责任”部分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我们不承担或部分承担保险责任的内容,详见背景突出显示部分。

如何缴纳保险费,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按时缴纳保险费,如果不及时缴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终止。您缴纳保险费的义务,3.1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缴费方式和缴费期限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缴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 保险费应缴日(见 8 名词释义)前缴纳当期应缴纳的保险费。宽限期 3.2 如果您超过保险费应缴日仍未缴付保险费,从保险费应缴日的次日起60日为我们给予您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如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根据本主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先扣除未归还款项(见 8 名词释义)。宽限期届满,您仍未缴纳保险费的,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结束当日 24 时起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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