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5《附加投保人豁免2019重大疾病保险》承保规则,说明:本规则适用于《附加投保人豁免2019重大疾病保险》,未涉及之规定以《关于修订〈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身保险核保规程〉的通知 》(太保寿发〔2016〕281号)等公司在用核保规定为准。一、一般规则,遵照《关于修订〈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身保险核保规程〉的通知 》(太保寿发〔2016〕281号)。二、特殊规则,1.投保范围,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人同主险合同的投保人,且投保人投保本险种时的年龄范围为18周岁至65周岁。
主附险组合关系,(1)当主险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时,可在主险新保时附加本险种。(2)在主险新保时附加本险种,主险为《金福人生终身寿险》或《少儿金福终身寿险》。若主险新保时已附加《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或其他投保人豁免险,则不能再附加本险种。(3)主险交费方式必须为限期年交且交费期间不超过20年,其他附加险的交费方式可为趸交、限期年交或其他交费方式,但限期年交业务其交费期间与主险必须一致。(4)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5)本险种承保后,所属保单不再附加其他期交附加险。(豁免险除外)3.填单录单要求,主险新保时附加本险种,填单时必须填写在主险及其他附加险之后,录费录单也必须在主险及其他附加险录完后最后录入,份数填写并录为1份。
核保规则,1.风险保额,被保险人:不计风险保额,投保人:疾病身故风险保额、意外身故风险保额及重大疾病风险保额相同,均为最大可豁免的续期主险合同及附加在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其他附加险合同(不包括所附加的万能险保险合同)的保费金额之和的一半。计算公式为:上述主、附险单期保险费之和×(缴费期-1)×50%。上述风险保额对于已生效满两年的保单不再进行累计计算。非期交方式的其它附加险保险费不计风险保额。
转核规则,本险种针对投保人执行通用转核规则,达到转核条件的系统转人工核保处理。相关风险保额与其它险种累计计算,并执行通用体检规则及通用高额保件规则。3.加费规则本险种无健康加费及职业加费,但对以下情况予以拒保:Ⅰ三类(含)及以上职业类别的投保人。Ⅱ重疾评点大于50点的投保人(具体由核保人员确定)。Ⅲ投保人患以下任一种疾病或为以下任一种情况者:癫痫、弱智、精神病患者,曾经或正在服用、吸食、注射成瘾性药物或毒品;恶性肿瘤、曾接受器官移植者,爱滋病或HIV抗体阳性;慢性活动型肝炎、肝硬化、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脑血管疾病、严重心脏病、慢性活动性肺结核、糖尿病已出现并发症;已发生全残者。本险种核保结论针对投保人做出,仅为标准承保/特别约定承保/延期承保/谢绝承保。健康告知及投保单证,本险种适用“寿险、重疾、医疗险”完整版健康告知,使用《个人人身保险投保单》(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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