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二、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三、 等待期,本合同自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 3 以外的原因发生保险事故的,有 180 日的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具体做法见下表:等待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的做法轻症疾病 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重大疾病/ 身故 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 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不同种类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给付后本合同继续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罹患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三) 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或者因同一原因导致同时符合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 身故保险金数额,未满18 周岁(不含 8 18 周岁生日)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已满18 周岁(含 8 18 周岁生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我们在保险期间内只给付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合同终止。五、 责任免除,因下列第(2)至第(10)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相应保险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但符合本合同“经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或者“因职业关系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定义的不在此限);( 10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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