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构成,中荷附加一生关爱 F 款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中荷一生关爱 F 款两全保险合同条款(以下简称主合同,代码 EF)投保人的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由所载的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有关声明、批注、其他约定书以及主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构成。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做规定的内容,适用主合同条款。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有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条款依法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本附加合同的代码为 DDF。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我们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对本附加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在订立合同时我们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订立本附加合同,我们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 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 本附加合同。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果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或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没有解除本附加合同,则我们不再依据前款约定行使解除权。如果投保人 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 义务, 我们 对于 本附加合同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 因 重大 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 对于 本附加合同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退还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犹豫期 投保人自收到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十五日的犹豫期,以便阅读本附加合同。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可向我们书面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的申请,并亲自或挂号邮寄将本附加合同退还。投保人依前项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时,解除的效力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及合同(若为邮寄,则以寄出邮戳为准)的当日 24 时起生效,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向投保人退还所有已缴的保险费。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犹豫期内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或 本附加合同 是由其它险种变更而来的,则不得再行使本条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承担一定的损失。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的金额。若该金额按本附加合同其它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2 2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2.2.1 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 持续有效九十日(若本附加合同中止) 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为准)以后(不含当日), 首次 发病并经我们指定的 医院 确诊 初 次 患本附加合同所述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我们给付等值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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