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附加险合同由主险合同的投保人与我们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附加险条款、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本附加险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与主险合同一致。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1)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300,000元。(2)本附加险合同的日住院补贴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元。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发生疾病,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我们从被保险人单次住院的第四天开始每日按日住院补贴金额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每次住院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单次住院天数-3天。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发生疾病,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医院接受住院治疗且在住院期间实际实施了手术治疗的,我们按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日住院补贴金额的300%给付手术住院补贴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发生疾病,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医院接受住院治疗且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我们按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日住院补贴金额的600%给付重症监护保险金。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一年内发生疾病,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且在住院期间实际实施了择期手术治疗的,我们不对该疾病的治疗、复发承担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手术住院补贴保险金及重症监护保险金的责任。在每一保单年度,我们对被保险人给付的住院补贴保险金、手术住院补贴保险金和重症监护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单次住院给付天数最高以90天为限。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发生疾病,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同时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住院补贴保险金、手术住院补贴保险金和重症监护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其中的一项。在任何情况下,我们对被保险人给付的住院补贴保险金、手术住院补贴保险金和重症监护保险金累计以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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