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附加险合同由主险合同的投保人与我们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附加险条款、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成立,同时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人同主险合同的投保人,且投保人投保时的年龄范围为18周岁至65周岁。
我们提供的保障,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1)若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约定豁免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自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下列保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①主险合同;②附加在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其他附加险合同。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2)若投保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向您返还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我们按以下约定豁免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自投保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下列保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①主险合同;②附加在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其他附加险合同。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2)若投保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我们向您返还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保人故意自伤;(2)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投保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投保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投保人全残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保人故意自伤;(2)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4)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5)投保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若属于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则不在此限;(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投保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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