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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健康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费率投保规则.rar

  • 更新时间:2019-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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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投保范围,被保险人 除另有约定外,凡投保时年龄满18 周岁7.1 且不超过65 周岁的,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的人员,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由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特定团体7.2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或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的长短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因各种客观原因造成施工组织工程停工的,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暂时中止本合同,自本公司审核确认后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即行中止。对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自本公司确认同意后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按工程停工时间相应顺延。合同中止期间累计超过180天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日在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本合同自动终止,且本公司不退还保险费;若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日在保险期间届满之后30天以内(含30天),本公司仍承担在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日之前的保险责任,并不加收保险费;若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日在保险期间届满30天以后,投保人需提前办理续保手续,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保险费后,保险期间将延续至续保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保险费按续保约定的保险期间经过天数计算(一年按365天计算)。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届满30天时未办理续保手续的,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采取本条款第4.1条1)、2)和3)等三种保险费计收方式的,同一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应保持一致。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保险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时,或在施工现场及指定的生活区域7.4,遭受意外伤害事故7.5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同一被保险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则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金额须扣除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自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7.6(JR/TOO83-2013)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保险金额×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几处伤残等级不同,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本公司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合并前次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较严重的意外伤残等级的,本公司按较严重的意外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伤残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视为已给付相应等级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每次评定时,对被保险人同一部位且同一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进行重复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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