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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附加金生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投保规则.zip

  • 更新时间:2019-02-27
  • 资料大小:323KB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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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本公司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其他未尽事宜以主合同条款为准。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合同成立与生效,自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障成本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有十五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所收的本附加合同的全部保障成本。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合同及 有效身份证件(见 7.1)。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期间和续保,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每一保险单满期日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申请续保,经本公司审核同意,我们按续保时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基本保险金额及风险程度收取相应的保障成本后,本附加合同延续有效。新续保的附加合同自期满日次日零时起生效,保险期间为一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自动不再接受续保:1、被保险人续保时年满六十五周岁;2、主合同效力终止或中止;3、未按时交付主合同前5期期交保险费致使本附加合同终止;4、主合同个人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保障成本致使本附加合同终止;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本公司同意,您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您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增加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一保险期间内最多只能申请一次。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本附加合同首次续保后;(2) 主合同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或累计已交满前 10 年主合同应付期交保险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增加的部分从主合同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生效。

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您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减少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一保险期间内最多只能申请一次。在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本附加合同首次续保后;(2) 主合同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或累计已交满前 10 年主合同应付期交保险费。经本公司同意后,从主合同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本公司不再承担减少部分所对应的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遭受 意外事故(见 7.2),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不含 猝死(见 7.3)),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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