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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鑫满堂少儿版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费率投保规则.zip

  • 更新时间:2019-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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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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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养老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 66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至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在每一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6% 给付养老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 71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至年满 8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在每一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8% 给付养老保险金。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养老保险金首次领取日前因疾病或 意外伤害(见 9.4)身故,本公司将按下列二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效力终止:(1) 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2)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见 9.5)。若被保险人于养老保险金首次领取日(含)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9.6);驶被保险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见 9.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9.9)的机动车。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除另有指定外,本合同祝福保险金、生存保险金及养老保险金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您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只能于保险事故发生之前,且必须以书面形式申请。本公司收到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及时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保险事故通知,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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