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审核之底线——产品、企策划人员合规系列培训,从事过: 文秘行政、银保后援、运营综合、合规管理、反洗钱管理、法务管理、风险管理,指由于布有或者怀疑布有地雷而具有危险性的区域,即地雷埋藏的危险地区。引申为危险的、应该避免的地区或情形。凡事都要“三思而后行”。冷女士应聘成为一家保健品公司的员工,负责向顾客推销保健品,不料入职后不久公司竟将其照片印在了宣传册上,并标注为“老中医”。这让从未有过行医资质的冷女士颇为气愤,她多次要求单位停止发行该宣传册,但都无济于事,只好将单位起诉到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保健品公司因侵犯肖像权,被判立即停止侵害,向冷女士作出书面道歉,并赔偿冷女士2000元。保健品公司制作的宣传册明显带有广告性质,应视为以营利为目的,而非该公司所称的塑造企业文化之需要。保健品公司虽然自称使用冷女士的照片征得了其同意,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作证,因此法院不予采信。保健品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照片,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案情酌情确定。
【以案说法】李某创作了名为《培训》的漫画。一家培训公司在制作员工入职培训方面的PPT时,在PPT中使用了李某的漫画,但未经授权,也未注明作品名称和李某署名。后来,以这个课件为内容的授课过程作为一档节目在电视台公开播放。一家文化公司对课程进行了录制并制作成光盘,光盘已经公开发行。李某发现后,将培训公司、电视台、文化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起诉侵犯其著作权。三被告辩称,授课属于口述作品,标明作者会影响口述作品的流畅性和完整性,客观上不方便表达,而且自己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电视台称,对节目中素材的相关问题已有合同约定,自己不承担责任。著作权人有权排除他人未经许可对其作品的使用。培训公司未经许可直接使用李某作品制作课件,且未对其进行署名,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培训公司使用李某漫画虽是为了说明相关主题,但在引用时并未指明作者。
【法律链接1】,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以案说法】,口述作品并不影响讲述者指明作者,且漫画系课件元素,而课件系由文字、图解、声音、动画、视频等元素综合演示教学内容,课件制作者完全可以通过文字在课件上标注作者。这一项理由,也是得不到法律上支持的。【风险提示】,PPT (课件)是现代教育中常用的教育辅助手段,PPT中元素的选择和使用对课件本身的质量具有重大的意义,但如果对元素使用不当,可能存在侵犯著作权的法律风险。在引用他人作品时,所要做的仅仅是注明一下作者和出处,就可以避免一场知识产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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