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期,1.轻症疾病保险金,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包括第180天),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1)首次发生并被确诊患有本合同附表一所列的轻症疾病;(2)首次发生并被确诊患有本合同附表二所列的重大疾病;(3)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4)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180天时间被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事故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经诊断于本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附表一约定的一项或多项轻症疾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公司给付“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经诊断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第一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中的一项或多项轻症疾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公司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经诊断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第一次轻症疾病及第二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中的一项或多项轻症疾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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