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和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按疾病身故保险金给付,本合同终止:(1)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精神失常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2) 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导致的伤害及因疾病而实施内外科治疗或手术导致的伤害;(3)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4)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蹦极、探险活动、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5)被保险人从事海上作业、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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