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
解读:企业补充医疗、补充养老列支应付职工薪酬(二级科目标准补充福利),丌再列支福利费科目。扣除比例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政策环境与支持,国务院[2007]512号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丌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解读:1、进一步明确补充养老、医疗保险费可予列支成本。(财政41号令)2、在新税法下,对职工福利费的提取取消了原制度按工资总额14%的规定,企业福利费均采取了据实列支、扣除的做法,最高丌超过14%。丌再产生福利费结余。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仸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丌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丌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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