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二十年和三十年两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05%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给付;
2.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给付;
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
二、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三、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不含第一百八十日)驾驶私家车期间,或以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期间,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9倍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以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期间,指被保险人每次自进入所驾乘私家车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走出所驾乘私家车车厢时止的期间。
四、公务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不含第一百八十日)驾驶公务车期间,或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务车期间,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9倍给付公务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务车期间,指被保险人每次自进入所驾乘公务车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走出所驾乘公务车车厢时止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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