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下列第1-7项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因下列第2-14项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的责任:1.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3.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自杀;9.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10.因从事合同所附《高危职业表》中所列职业活动而遭受意外伤害的。
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12.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发生医疗事故;13.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14.猝死。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项情形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项情形身体全残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第3-14项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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