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 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 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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