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 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收展人员”是指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监管办法》,具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B 类), 向公司收取佣金,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本办法中所称“津 贴”、“奖”、“奖励”是指收展员达到公司相应的委托代理标准时,公司支付的委托报酬。本 办法中所称“代理职级”是指收展员达到公司规定的委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代理级别。本 办法中所称“代理职责”是指达到一定代理级别所就履行的相应职责。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简 称如下:“代理职级”简称为“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为“职责”、“代理职级评估和认定” 简称为“考核”、“代理职级提升”简称为“晋升”、“代理职级下降”简称为“降级”。 第三条 收展员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相关规 定。 第四条 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 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第五条 本办法中有关用词定义如下: (一)FYC:是指新单首年佣金,包括个险长险主险首年佣金、附加险及短期险首年佣金。 公司定期公布列入 FYC 统计范围的短期险和附加险产品列表。 在计算收展人员委托报酬时,交叉销售非个险渠道产品的佣金不计入 FYC;短期险佣金 是否计入 FYC 由省级公司确定。在进行收展人员职级考核时,短期险佣金可计入 FYC;交叉 销售非个险渠道产品的佣金是否计入 FYC 由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另行规定。 (二)收展主管:是指受公司委托,按照本办法规定组建团队,承担增员、属员辅导、 职场训练、团队管理等各项职责并享有相应委托报酬的收展人员。本办法中的主管包括各档 收展组经理、收展部经理和区域总监。 (三)M 值:是收展人员月度的 FYC 计量数。M 值由公司定期根据寿险市场形势与业务 发展状况进行测算确定。本办法 M 值为 500。 (四)业绩责任额:指收展人员个人每月、收展主管直辖团队每月须达成的 FYC 金额。 (五)有效人力:是指个人最近 3 个月累计 FYC 达到 3M 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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