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处还明确规定监理处对保险公司有干预的权力。
《保险公司条例》(第41章)第27至35条赋予保险业监督权力,在保险公司出现令人关注的情况时,采取适当行动,以维护保单持有人及潜在保单持有人的权益。这些行动包括:限制保费收入;限制投资;规定由获认可受托人保管资产;要求进行特别的精算调查;行使对保险公司的控制。
“根据香港法例第41章保险公司条例,任何在香港获授权之保险公司,在香港推介人寿保险均属合法,不论销售对象是香港本地人士,外国人士或中国内地人士。”(摘自保险业监理处复函档桉号INS/ADM/7/1)香港保险签署地在香港为合法保单,签署地在香港境外为非法保单。中国大陆人士来港投保,需要提交合法来港证件,进行登记,复印存档,专人验证,以确保投保地点在香港本地。
投诉局于1990年2月成立,宗旨乃为个别保单持有人或其受益人提供有效免费管道,协调及排解他们与投诉局会员公司就个人保单而引致的索偿纠纷。
过去数年,由于非香港居民与本地(香港)购买保单的数量显著增加,理事会决定由2013年5月1日起,将服务范围扩展至非香港居民(所有境外人士,例如中国,日本,台湾东南亚等地区的客户)。理事会相信只要保单是有投诉局会员公司按香港法律出发,所有保单持有人,不论其居住地,皆可使用投诉局的免费服务,这是较公平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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