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十年、至六十周岁、至八十周岁、至八十八周岁(与主险一致)缴费方式: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与主险一致)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包括一 年)首次发病经本公司制定或认定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附表一中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本公司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后至满期首次发病并经本公司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附表一中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一致。保额不高于主险保额的3倍。保险期间:二十年、三十年、四十年、至六十周岁、至八十周岁、至八十八周岁缴费方式:趸交、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与主险一致)保险责任: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含)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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