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
近 期 监 管 新 规 解 读
《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3〕82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4〕3号)
《关于印发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中介〔2014〕28号)
三、中介市场清理整顿工作
一、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办法
二、规范银行代理保险销售行为的通知
目 录
2013年11月4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这是项俊波主政保监会以来,在治理销售误导方面,继《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之后,出台的第四个重要制度。
《办法》共20条。以下按十项内容进行解读。
1、定义。本办法所称客户信息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和指定受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类型、号码,以及投保人的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等客户个人信息。
关注点:3个人、7个必要项(5个共同项)。
一、定义、范围、对象
2、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人身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个人人身保险业务。
关注点:一年期以上。
2013年以来销售的激进分红型产品的保险期限都是5年以上的高现价产品,一年后办理的是退保业务;
一、定义、范围、对象
3、对象。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人身保险产品的销售、承保和保全等业务活动和提供客户服务时,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收集、记录、管理和使用客户信息。
关注点: 机构:保险公司+代理机构;
活动:销售、承保、保全、客服;
动作:收集、记录、管理、使用。
一、定义、范围、对象
1、收集、记录的原则。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及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销售人员应按照准确、完整、安全、保密的原则,收集、记录客户信息,并将客户信息真实、完整地提交给人身保险公司。
本条主要指向代理销售机构和个人;
二、原则
2、管理、使用的原则。
人身保险公司应按照合法、合理、安全、保密的原则,管理、使用客户信息,妥善保管记载客户信息的人身保险业务文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性,防止客户信息泄露。
本条主要指向保险公司;
二、原则
在办理承保、保全等业务时,应按照下列要求收集客户信息:
1、向客户解释说明采集客户信息的必要性和用途,以及不提供真实、完整客户信息可能带来的后果。
2、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客户身份,准确、完整地记录客户信息。
提示:一定要验视客户身份证原件。
三、信息收集要求
3、对于下列客户信息存在缺失的,应要求客户补充更正,补充更正完成前不能核保或保全通过:投保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被保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
关注点:投保人7个必要项,被保险人5个必要项,二者关系证明。
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或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派出所出具证明均可。
三、信息收集要求
4、提示客户如果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等客户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办理更正手续。
5、鼓励和引导客户提供其本人的手机号码。
6、中国保监会的其他有关要求。
三、信息收集要求
应在投保单上告知客户以下内容:
1、客户必须提供的客户信息项目和有关要求。
2、人身保险公司采集客户信息特别是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计算保费、核保、寄送保单和客户回访等。
3、客户不提供真实、完整客户信息可能带来的后果。
4、人身保险公司承诺未经客户同意,不会将客户信息用于人身保险公司和第三方机构的销售活动。
关注点:修改投保单。
四、投保单告知项
1、信息使用权限 。
人身保险公司应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承保、保全等业务和客户服务的需要,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协商确定双方以及第三方机构接触、使用客户信息的机构、部门、岗位和人员的权限,严格限定接触、使用客户信息的机构、部门、岗位和人员范围,维护双方的合法商业利益。
关注点:客户信息的接触与使用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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