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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核保险合同、保险标的、被保险人与驾驶人员资格,初步分析、判断保险合同是否成立、有效,被保险人出险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和具备索赔资格。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报案人、赔偿请求人与行驶证上所述车主是何关系,保险合同上对此有否特别约定或标注,受害人直接请求赔偿的是否提供被保险人的请求直接支付受害人的请求书,怠于请求的是否存在怠于请求的情形。应注意核实出险时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对于保险标的转让未办理车辆登记手续也未办理保险批改手续的,由于新《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应注意不能以标的转让未办理批改手续为由进行拒赔。
(二)驾驶人员与报案记录、出险通知书、索赔申请书、责任认定书、赔偿调解书以及提供的驾驶证上的人是否同一人,驾驶人员与被保险人是何关系,严格界定驾驶人员真实身份,防止顶替假冒。
(三)行驶证是否有有效的年审印章,年审印章的真实性。临时号牌是否有效,是否超出临时号牌规定的行驶区域。驾驶证准驾栏标注是否与事故车辆类型相符,是否存在军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车辆的情形,是否存在不得驾驶有关车辆的情形。驾驶证是否超过有效期,A、B本以及60周岁以上驾驶员所持驾证是否按期审验,对于有疑点的是否进行核实并提供当地车辆管理部门电脑系统中驾驶员状态的打印单。驾驶营运车辆的是否具备合法有效的营运资格证件。
(四)签单日期、起保日期是否规范、完整,出险日期是否在保险有效期限内。
(五)保险合同签署是否规范,是否已经缴费生效,对缴费有否特别约定,出险日期是否在缴费日期之后,被保险人是否已尽各项义务并具备索赔资格。
(六)保险标的的车种车型、号牌、发动机号、车架号是否同行驶证和保险单上的相关内容完全一致。发动机、车架号码变更是否按照法规、规章进行变更并办理保险批改手续。
(七)通过查验索赔材料,判断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是否存在变更保单重要事项而未事先申请批改的情况。
(八)以临时牌号投保的车辆出险后,要查核临牌的有效期限、规定的行驶路线,是否已抵达目的地,并将发动机号、车架号、临时牌照复印件附入案卷。
二、分析、判断事故的性质及出险原因。
(一)事故证明的主要种类及出具单位: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交警部门出具;
2、火灾原因认定及火灾事故证明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
3、气象灾害事故证明由气象部门出具;
4、盗抢事故证明由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刑侦部门出具;
5、铁路、道路叉口事故证明由铁路公安部门出具。
(二)认真审核案卷,明了事故发生的全貌:
1、发生事故的确切时间、地点;
2、事故发生地的自然环境、显著标志物、路面条件、道路形态;
3、出险当时的天气情况(如:大致的风力、雨量、日照情况等);
4、事故发生时的车速、行车轨迹、占道情况及事故发生情景;
5、事故发生的原因;
6、事故造成的各方损失情况要明了,对第三者损失的情况需要注意:(1)财产:明了财产损失细目及损失程度或状态;(2)人员:受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伤亡程度、就医医院、诊断医师、治疗费用及凭证、医疗档案;(a)涉及死亡的:应有死者的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b)涉及残疾的:应有法医鉴定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