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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富贵金鼎两全保险等两款产品的理赔规则2页.doc

  • 更新时间:2013-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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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富贵金鼎两全保险(分红型)》和《民生附加康馨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理赔作业应参照《个人业务理赔作业规则(含细则)(2011版)》和相关条款,以及本规则执行。

一、《民生富贵金鼎两全保险(分红型)》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十八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及以后,遭遇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不包括猝死),本公司在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前提下,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额外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十八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是指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如被保险人保单生效日为2011-8-1,18周岁生日为2012-9-5,则被保险人十八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为2013-8-1。若被保险人十八周岁生日与保单周年日重合,即为被保险人十八周岁生日。如被保险人保单生效日为2011-8-1,18周岁生日为2011-8-1,则被保险人十八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为2011-8-1。

(三)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十八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及以后,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商业运营的陆路、水路公共交通工具(仅包括汽车(包括电车)、火车(包括地铁、城铁、轻轨)、轮船)时,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不包括猝死),本公司在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前提下,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4倍额外给付“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商业运营  

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运输经营活动。

2.陆路、水路公共交通工具

指领有合法营业行驶执照的、由有效驾驶执照的驾驶员驾驶的、有固定运行路线和固定运行时间表及固定价格的、在其正常行驶路线上运行的并且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汽车、城市公共轨道交通客车、旅客列车、民用渡轮或客轮,不包括出租车及自行租赁的交通工具。

(四)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十八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及以后,以乘客身份持客运航班有效机票乘坐商业运营飞机时,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不包括猝死),本公司在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前提下,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倍额外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意外身故保险金”、“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和“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且以一次为限。

二、《民生附加康馨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一)疾病等待期为180天。因意外事故导致的重大疾病无等待期。

(二)轻症疾病保险金与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额互不抵消,即已赔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仍可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三)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项责任终止,但本附加合同仍然有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终止。

(四)同时申请多项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仅受理发生日期较早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理赔申请。

(五)同时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若轻症疾病发生在前,则轻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可同时给付;若重大疾病发生在前,则轻症疾病保险金理赔申请不予受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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