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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人寿如意金康终身重疾保险保全理赔规则4页.doc

  • 更新时间:2013-07-25
  • 资料大小:20KB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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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一、 该产品可以进行以下保全项目的操作:

1.   客户联系方式变更

2.   客户基本资料变更

3.   客户重要资料变更(客户层/保单层)

4.   职业类别变更

5.   投保人变更

6.   受益人及受益人资料变更

7.   减保

8.   补充告知

9.   保险合同效力确认及签名变更

10.  保险合同的解除犹豫期退保、退保

11.  交费期间变更

12.  交费间隔变更

13.  保单补发

14.  保单借款

15.  借款清偿

16.  自垫清偿

17. 保单迁移

18. 保单挂失与解除

19. 新增附加险

20. 保单复效

21. 交费方式及交费账号变更

22. 交费提醒方式变更

23. 提前交清

24. 宽末处理方式变更

 

二、 需注意事项

1.    该险种减保后的保费及保额须符合投保规则。

2.    犹豫期退保系统默认为扣除10元工本费,免扣将提交E级审批。

3.    交费间隔只能由月交变更为年交。

4.    交费期间变更不能由短变长。

5.    该险种不得新增除“民生附加豁免保费定期寿险”、“民生附加康乐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之外的其他长期附加险。

6.    若选择了自动垫交,但保单下存在未清偿借款,则不做自动垫交处理。

 

《民生如意金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理赔规则

    《如意金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理赔作业应参照本险种的条款、现行理赔作业规则以及本规则执行。本规则与理赔作业规则内容相冲突的,以本规则为准。

一、等待期

(一)本险种等待期为180天,因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重疾、轻症疾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二)合同复效应当重新计算等待期。

(三)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天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罹患轻症疾病的,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四)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天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罹患重大疾病,或者身故、身体高度残疾的,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二、系统录入

轻症疾病保险金理赔立案时理赔类型选择为“特种疾病”,出险日期录入在“其他出险日期”。

三、保险责任

(一)轻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首次确诊日期在等待期后的(意外不计算等待期),按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但本合同不终止。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

1.重大疾病首次确诊日期在等待期后的(意外不计算等待期),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同时应当领取“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按合同保险金额扣除“轻症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意外不计算等待期),且于18周岁保险单周年日(不含)之前身故,按照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意外不计算等待期),且于18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含)之后身故,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18周岁保险单周年日:指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周岁生日与保险单周年日重合,即为被保险人18周岁生日。

(四)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意外不计算等待期)发生身体高度残疾的,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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