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健华瑞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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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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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开发背景
产品解析
业管规则
工具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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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品牌主险
以客户为中心的产品体系(HASP)
健康产品
多种辅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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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发展
分红和传统型养老产品
长期(终身)健康产品
寿险保障类产品
择机发展
万能和投连型养老产品
高端医疗产品
其他机遇性产品
稳定发展
储蓄理财产品
适度发展
短期医疗产品
产品的战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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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疾病险,业务规模较大,业务价值高,销售队伍、客户接受度高,竞争激烈。
择机发展
失能护理险处于起步阶段,由于在失能鉴定、护理条件界定等方面缺乏统一规范标准,缺少相应法律法规,短期难以形成规模。
适度发展
短期医疗险,包括费用型、津贴型、意外医疗等,业务规模较大(主要是团体企补医疗),客户需求强,盈利性差。风险控制是制约医疗险发展的瓶颈。
健康险产品的战略选择
积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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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险产品具体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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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险是提升价值的关键
健康险同比大幅上升
健康险折合标保占比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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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十大趋势—“为安全买单”位列榜单之首
2012年11月8日,尚扬媒介与CIC 联合发布了《2013年中国消费趋势前瞻》报告,以全新的视角为大家揭示和解读了2013年的消费趋势和变化。
“为安全买单”成为未来十大消费趋势之首,
未来消费者更愿意为了寻求一份安全感而花费更多。
频繁出现的食品安全和质量安全问题让消费者逐渐开始重视日常消费中诸多的不安全因素。面对这些安全消费已然成为了消费者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消费者开始愿意为了寻求一份安全感而花费更多例如他们对于保险持续升温的热情。于此同时社会化媒体的发展也加速了消费者安全意识的觉醒以及拉近了消费者与真相的距离消费者通过这个平台开始越来越关注以及讨论各种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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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社保,我们就安全了吗?
住院押金
红包
手术中的自费器材
ICU自费药物
住院期间家属额外花销
住院及在家休息时间工资及奖金的减少
未来“工作收入损失”
社保只是保而不包
社保属于健康保险范畴中的“医疗保险”,赔付条件是:“发生医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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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
重大疾病保障应伴随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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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重缓急双豁免 一单六赔利益全
生活在当下,安稳在心中
康
健
华
瑞
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满足人们生活在当下,安稳在心中的需求,康健华瑞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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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轻
急
缓
重
尊
免
5+10种特定疾病(轻度重疾),额外先行给付
45种重大疾病,全额快速给付
长期护理先行定期赔付,缓解费用压力
终末期关怀急人所急,提前全额赔付
身故全残终身保障,尽显尊贵
双重保费豁免,体现人性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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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介绍
特定疾病保险金
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长期护理保险金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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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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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推广背景
产品解析
业管规则
工具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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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解析
康健华瑞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摘要)
一、您与我们的合同
1. 合同构成
2. 投保范围
3. 合同成立与生效
4. 合同内容变更
5.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 合同终止
二、我们提供的保障
1. 保险金额
2. 保险期间
3. 保险责任
4. 责任免除
三、您的权利和义务
1. 保险费的交纳
2. 续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
3. 保险费率的调整
4. 合同效力中止
5. 合同效力恢复
6. 减额交清
7. 减保
8. 保单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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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略)
1.2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30天、不满61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略)
1.4 合同内容变更(略)
请关注不同交费方式对应最大投保年龄:
交费方式 | 一次交清 | 5年交 | 10年交 | 20年交 |
最大投保年龄 | 60周岁 | 55周岁 | 50周岁 | 40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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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 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1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自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 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如已发生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的,您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3. 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合同终止。
一、您与我们的合同
释义:
公司对“犹豫期”的认定,是以回执签收日期为起始日进行计算的。
已发生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的,不能退保,可以更好的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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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 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 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一、您与我们的合同
释义:
(1)主要指退保;
(2)主要指进行理赔;
(3)由于其他情况导致的合同终止,例如:中止后未复效等。
以上三项的情况为平行并列,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合同即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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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同一被保险人成年之前所有保险合同的累计死亡风险保额不得大于10万。(保监发[2010]95号《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2.1 保险金额
合同保险金额按条款第2.3条规定、根据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确定。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 保险期间
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
二、我们提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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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们提供的保障
2.3 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 特定疾病保险金(1)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公司将根据下表中特定疾病所属的组别及相应给付比例,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特定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该特定疾病对应的给付比例
特定疾病组别 | 给付比例 |
第一组(5种特定疾病) | 基本保险金额的10% |
第二组(10种特定疾病) | 基本保险金额的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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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特定疾病保险金(2)
对每组特定疾病,本公司仅就被保险人发生的一种特定疾病给付一次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完毕后,本公司对该组特定疾病不再承担保险责任,但对另一组特定疾病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对两组特定疾病分别按前述约定给付一次特定疾病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的同时或之前,确诊发生了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或达到护理条件、或发生了身体全残的,但不承担给付特定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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