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中载明,如该保险金额有
所变更(包括增加,减少或理赔变更等)时,以变更后的保
险金额为准。
2.本附加合同基础保险金额—用于计算给付金额,在给付保险
金前与保险金额相同,在保险期间内申请增加或减少本附加
合同的保险金额,此基础保险金额将随之变更为增加或减少
后的保险金额,此基础保险金额不因本附加合同发生理赔而变化。
在中国保监会的高度重视和推动下,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牵头组织,联合中国医师协会,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共同制定适合我国的重大疾病保险的规范定义。
2007年4月3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下发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使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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