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聚福享两全保险:短期财富规划与风险保障的智慧之选
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下,人们对于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健增值愈发关注。保险作为一种兼具保障和理财功能的重要金融工具,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青睐。新华聚福享两全保险作为一款专注于短期资金积累的产品,以其独特的产品理念、清晰的保障责任和明确的收益预期,为消费者提供了一种可靠的财富规划选择。
一、产品理念:顺应市场趋势,守护财富安全
近年来,保险预定利率呈现出持续走低的趋势。2019 年 8 月,4.025%年金险逐步停售,年金险预定利率下调至 3.5%;2023 年 8 月,普通人身险预定利率从 3.5%下调至 3.0%;2024 年 9 月,普通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由 3.0%下调至 2.5%;2025 年 9 月,普通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最高值为 2%。这一系列的政策调整反映了市场利率的变化以及监管部门对于保险行业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视。
在这样的背景下,新华聚福享两全保险应运而生。它旨在帮助消费者在短期资金积累的过程中,实现财富的稳健增长,同时提供必要的风险保障。该产品定位为“聚财稳盈、福气满溢、倍享关爱”,专注于短期资金积累,一次交费可享受 6 年、7 年或 8 年的安心规划,汇聚财富。满期给付高于所交保费,合同明确,利益清晰,让消费者能够获得实实在在的收益。此外,产品还兼顾身故保障,体现了对消费者及其家庭的关爱。
二、产品解析:清晰条款,明确保障与收益
产品基本信息
新华聚福享两全保险的投保年龄范围广泛,为 0 周岁(须出生满 30 日)至 75 周岁,能够满足不同年龄段人群的需求。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简单便捷。保险期间有 6 年、7 年、8 年三种选择,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资金规划和需求进行灵活选择。
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例如,享女士投保的聚福享两全保险,保险期间为 6 年,一次交清保险费 200000 元,基本保险金额为 220760 元。若她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即可获得 220760 元的满期生存保险金,实现了资金的稳健增值。
身故保险金:根据被保险人身故的时间和年龄不同,身故保险金的给付方式也有所差异。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疾病原因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不含)后因疾病原因身故,则根据被保险人所处的不同年龄段,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一定倍数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如享女士在 41 周岁(不含)之前身故,可获得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6 倍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即 32 万元;在 41 周岁(含)之后身故,可获得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4 倍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即 28 万元。这种设计充分考虑了不同年龄段的风险差异,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合理的保障。
责任免除
为了确保保险的公平性和合理性,该产品明确了责任免除条款。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等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些责任免除条款有助于规范保险市场,保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遵守法律法规,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犹豫期及退保
自投保人签收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投保人可以认真审视合同,如果认为合同与自己的需求不相符,可以提出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将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保险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这种设置既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又避免了消费者因冲动购买而带来的损失。
三、案例演示:直观呈现产品优势
以享女士为例,她是一位 40 周岁的上班族,正在寻找一种稳健安全的资金积累方式。她为自己投保了新华保险的“聚福享两全保险”,选择一次交清 200000 元,保险期间为 6 年。
购买理由
享女士选择该产品的主要原因是其短期积累、利益明确和双重保障的特点。在当前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中,她希望找到一种能够确保资金安全且有一定收益的方式。聚福享两全保险一次交费,6 年后即可获得满期生存保险金,利益明确,让她能够提前规划自己的资金。同时,产品还提供身故保障,为她和她的家人提供了一份安心的保障。
拥有的保障
满期生存保险金:若享女士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即 46 周岁),公司将给付基本保险金额 22.076 万元,合同终止。这比她所交的 20 万元保险费有了明显的增值,实现了资金的稳健增长。
身故保险金: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疾病原因身故,公司将给付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0 万元,合同终止。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不含)后因疾病原因身故,根据不同年龄段有不同的给付标准。若她身故时处于 41 周岁(不含)之前,公司将给付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6 倍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即 32 万元;若身故时处于 41 周岁(含)之后,公司将给付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4 倍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即 28 万元。这种保障设计为享女士及其家人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后盾。
保单年度利益演示
通过保单年度的利益演示,我们可以更直观地了解该产品的收益情况。在保单第 1 年,享女士 40 岁,缴纳保险费 200000 元,此时满期生存保险金为 0,身故保险金为 320000 元,现金价值为 186120 元。随着时间的推移,现金价值逐渐增加。到保单第 6 年,享女士 45 岁,满期生存保险金为 220760 元,身故保险金为 280000 元,现金价值也为 220760 元。这表明在保险期间内,享女士的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和增值。
四、运营规则:规范管理,保障各方权益
契约规则
新华聚福享两全保险的产品名称及产品代码为聚福享两全保险(险种代码:G17)。被保险人投保年龄范围为 0 周岁(须出生满 30 日)至 75 周岁,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保险期间为 6 年、7 年、8 年,保险费按实际投保保险费填写,最低 2 万元,以 1000 元整数倍递增。对于达到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简称“双录”)标准的业务,应按监管要求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视频资料,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该产品属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银保监办发【2019】179 号)文件实施范围,银行代理渠道业务应按要求提供相关投保资料。这些规则的制定有助于规范保险销售行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核保规则
本险种与其他“特殊寿险”累计应交保费(应交保费 = 年交保费×交费年期)大于一定标准,或达到临分标准,须体检/契调。未成年人投保以“0”计入被保险人未成年死亡风险保额累计。无健康加费,无职业加费,但额外死亡率 EM>300%时拒保。该产品无可搭配险种。同时,明确了不同年龄段的体检/契调标准和临时分保标准,有助于保险公司合理评估风险,确保产品的稳健运营。
新华聚福享两全保险是一款具有鲜明特色的保险产品。它顺应了市场利率变化的趋势,以短期资金积累为核心,为消费者提供了明确的收益预期和可靠的身故保障。通过清晰的条款设计和丰富的案例演示,消费者可以更好地了解该产品的特点和优势。同时,规范的运营规则保障了各方权益,让消费者能够放心购买。在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下,新华聚福享两全保险无疑是消费者进行财富规划和风险保障的智慧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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