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实施指南:简化处理与执行安排
2020年12月,财政部修订并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旨在规范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提高财务报表的透明度和可比性。自2023年1月1日起,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已在境内外同时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中平稳实施。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实施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指导,财政部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相关通知,明确了实施安排和简化处理措施。
一、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实施安排
根据通知,境内外同时上市和仅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以及在本通知施行前已提前执行的企业,应当继续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其他企业,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执行时间定为2026年1月1日。对于确有困难需暂缓执行的保险公司,应在2025年6月30日前向财政部会计司和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司局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并在暂缓执行期间的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暂缓执行的情况和原因。
此外,对于在本通知施行前已提前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保险公司,应在2025年6月30日前向财政部会计司和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司局书面报告提前执行的情况。这一要求旨在确保所有相关企业都能按照统一的标准和时间表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以便于监管机构进行监督和评估。
二、非上市企业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简化处理
考虑到非上市企业的实际情况,通知规定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非上市企业在首次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时,可以就采用一项或多项本通知规定的简化处理作出会计政策选择。非上市企业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可以自2025年1月1日起选择采用本通知规定的简化处理。
简化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险合同的分组和确认
企业在评估保险合同盈亏情况时,可以基于适时更新的可观察市场变量、可靠的经验数据、类似保险合同或保险行业的相关信息。企业应当至少每年更新上述评估中采用的数据和信息。有证据表明相关数据和信息的更新将影响评估结果的,应在相关数据和信息发生变化时更新。
对于合同组确认前已付或应付的、系统合理分摊至该合同组的保险获取现金流量,企业可以不确认为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而将其系统合理分摊至相关的合同组合中已经确认的合同组。
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分出成比例责任的,企业可以于下列时点中的最早时点确认该合同组:(1)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责任期开始日;(2)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所对应的保险合同组确认为亏损合同组时。
企业签发的保险合同,在初始确认后的同一会计年度内因发生犹豫期退保而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企业可以直接冲销其初始确认时及后续相关的会计处理,视同该业务从未发生。
(二)保险合同的计量
对于包含不符合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第九条分拆条件的保单质押贷款、累积生息、已到期应收保单持有人款项(如已到期的应收保费)、已到期应付保单持有人款项(如应付赔款、保单持有人应领未领款项)的保险合同的计量,企业可以选择将保险合同中保单质押贷款、累积生息或已到期应收或应付保单持有人款项相关条款约定的现金流量(包括本金和利息)从保险合同的履约现金流量中拆出,并参照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进行确认和计量,但其计量结果的列报仍应适用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且相关的利息收入、利息支出、减值损失(应收保费的减值损失除外)等应计入保险财务损益。
三、实施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意义
实施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对于提高保险行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增强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和可比性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规范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可以更准确地反映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监管机构和社会各界提供更可靠的决策依据。
同时,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实施也有助于保险公司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风险控制能力。通过对保险合同的精细化管理,保险公司可以更有效地识别、评估和控制风险,从而实现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四、结论
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实施是保险行业会计准则现代化的重要一步,对于提升整个行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和风险管理水平具有深远影响。各保险公司应积极响应财政部和金融监管总局的要求,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简化处理措施,认真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以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同时,监管机构也应加强对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准则的顺利实施和有效运行。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必将为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会计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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