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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富富余财富嘉F款分红型产品特色投保示例提示21页.pptx

  • 更新时间:2025-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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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富富余财富嘉F款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深度解析

在当前复杂的经济环境下,人们对于财富管理和风险保障的需求日益增加。中邮富富余财富嘉F款两全保险(分红型)凭借其独特的设计和丰富的保障功能,成为众多客户关注的焦点。一、产品特色

1. 满期生财

一次性交纳保险费,五年满期,满期保险金写入合同,安全可靠。这种设计为客户提供了明确的预期收益,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2. 岁岁增富

共享公司经营成果,年年享分红,并可累积生息。这意味着客户不仅能获得固定的满期收益,还能通过分红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进一步提升资金的增值潜力。

3. 呵护有嘉

最高享有1.6倍已交保险费的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因公共交通(含网约车)意外导致身故或全残,额外给付1倍已交保费。这一保障功能为客户提供了全面的风险保障,尤其适合经常出行的人群。

4. 灵活周转

若急需周转资金,可申请保单贷款,以备不时之需。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贷款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其他欠款后余额的80%,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这一功能为客户提供了资金的灵活性,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快速获得资金支持。

二、产品介绍

1. 投保规则

产品名称:中邮富富余财富嘉F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交费方式:一次交清

被保险人年龄:出生满30天至70周岁

起售份数:1000元每份,10份起售

保险期间:5

2. 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若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的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已交保险费与“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二者之和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3. 保险责任的免除

在以下情形下,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4. 投保示例

邮先生,40周岁,选择中邮富富余财富嘉F款两全保险(分红型),一次交清保险费10万元,基本保险金额105200元,保险期间5年。以下是利益演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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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年度 到达年龄 当年度保险费 累计保险费 现金价值(含满期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保证利益演示 红利利益演示

1 40 100000 100000 93600 0 93600 94604

2 41 0 100000 96400 0 96400 98447

3 42 0 100000 99200 0 99200 102331

4 43 0 100000 102200 0 102200 106457

5 44 0 100000 105200 105200 105200 110626

注:上述利益演示中的现金价值(含满期保险金)指按照现金价值表计算的对应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加上当年度满期保险金后所得到的数值。年度末保险利益合计=现金价值(含满期保险金)+累积红利。

5. 保单红利

保单红利的确定和实现方式如下:

确定:保险公司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红利的分配方案,红利分配的额度是不确定、不保证的。若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客户。

实现方式:客户可以选择累积生息或现金领取。若未选定红利实现方式,保险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三、营销提示

1. 特别提示

自客户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客户可以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将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险费。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客户已交保费会产生一定损失,需谨慎选择。

2. 反保险欺诈提示

保险欺诈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常见的欺诈手段包括虚构保险标的、未如实告知、冒充投保人申请退保等。根据内部评估,中邮富富余财富嘉F款两全保险(分红型)属于中高风险等级。提醒客户如实告知相关信息,避免欺诈行为。

3. 销售禁语

在销售过程中,不得虚假陈述、隐瞒或虚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利益,不得使用“理财”“投资计划”等表述,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基金、国债等其他理财产品进行简单比较,不得使用“本金”“利息”“预期收益”等混淆保险产品和其他金融产品的字眼。

4. 风险提示

在产品的销售推广中,要坚持合规第一,将除外责任介绍清楚,避免销售误导,积极回应客户投诉,防范声誉风险,同时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和可疑交易筛查等工作。

5. 双录提示

在实施现场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需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告知投保人所购买产品为保险产品,以及承保保险机构名称、保险责任、缴费方式、缴费金额、缴费期间、保险期间和犹豫期后退保损失风险等。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应说明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6. 老年客群服务提示

针对老年客群,应提供高标准的服务,充分理解和尊重客户,适当降低语速并用简明易懂的语言表达,确保客户能够听清听懂。如遇老年客群不熟悉使用智能设备,应在保护其隐私信息的前提下,全程进行指导,协助客户办理业务。

7. 客户信息真实性提示

在销售过程中,落实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要求,引导客户留存真实、完整的个人信息,确保客户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8. 反洗钱提示

在销售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义务。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应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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