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们承担给付第一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时起至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现金价值为零,且我们不 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如投保的保险责任含可选责任一,我们不再承担可选责任一中各项保险 责任。
我们于被保险人 85 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承担给付第一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的,本合同 于被保险人 85 周岁保单周年日零时终止;我们于被保险人 85 周岁保单周年日(含)后承担给付第一多倍保障重大疾病保险(智赢版)产品说明书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的,给付第一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②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 85 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且于第一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 365 日(含)后, 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且该重度疾病与第一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不同,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该次确诊的重度疾病为本合同所指 的第二次重度疾病。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对第二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内所有疾病不再承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③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 85 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且于第二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 365 日(含)后, 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且该重度疾病与前述二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不同,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该次确诊的重度疾病为本合同所 指的第三次重度疾病。给付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对第三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内所有疾病不再承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④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 85 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且于第三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 365 日(含)后, 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且该重度疾病与前述三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不同,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该次确诊的重度疾病为本合同所 指的第四次重度疾病。给付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对第四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内所有疾病不
再承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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