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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人寿爱守护易保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费率.zip

  • 更新时间:2023-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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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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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人寿爱守护(易保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1您与我们的合同1.1投保范围1.被保险人范围:凡30至65周岁(详见释义),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1.2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1.3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1.4犹豫期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15个自然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本合同并签收之日起15个自然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书面提出合同解除申请,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保单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5合同内容变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1.6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书面提出合同解除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如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您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1.7合同终止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2我们提供的保障2.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根据本合同约定减保的,则以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

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2.3.1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详见释义)(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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