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鑫相印团体年金保险条款“太保鑫相印团体年金保险”简称“鑫相印团体年金”。在本保险条款中,“本公司”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太保鑫相印团体年金保险合同”。1.双方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其他书面协议。1.2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本公司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1.3投保范围投保人可为其团体成员及成员父母、配偶、子女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及成员父母、配偶、子女须符合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投保条件。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团体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投保人应为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团体属于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的,投保人可以是团体中的自然人。1.4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投保人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本合同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投保人单位证明(投保人为自然人的,无需单位证明)。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已经给付保险金的,退还保险费时将予以扣除。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2.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项下各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各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根据投保时该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交费金额等因素确定。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项下所有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止。本合同项下各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2.3.1年金保险期间为15年的,自本公司按合同约定开始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第11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如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年金,直至该被保险人身故或其对应的保险期间届满之时(以较早者为准);保险期间为20年的,自本公司按合同约定开始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第16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如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年金,直至该被保险人身故或其对应的保险期间届满之时(以较早者为准);保险期间为25年的,
自本公司按合同约定开始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第21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如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年金,直至该被保险人身故或其对应的保险期间届满之时(以较早者为准)。2.3.2祝贺金保险期间届满,如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根据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交费方式和保险期间,按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付祝贺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具体比例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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