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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宁保两全保险众鑫版A款等三款产品设计形态业务规则条款20页.pptx

  • 更新时间:2022-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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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介绍国寿康宁保两全保险(众鑫版A款)等三款产品设计形态产品业务规则产品免责条款国寿康宁保两全保险(众鑫版A款)国寿附加康宁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众鑫版A 款)险种类别普通型两全保险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投保年龄18-50 周岁保险期间30 交费方式10 年、 19 年,年交承保病种——120 种重疾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60% ;2 本合同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与附加合同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 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 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 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 次为限。产品设计形态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35%投保年龄18 周岁 -30 周岁31 周岁 -35 周岁基本保险金额 ×40%36 周岁 -40 周岁基本保险金额 ×50%基本保险金额×60%41 周岁 -45 周岁46 周岁 -50 周岁基本保险金额 ×75%投保年龄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的满期保险金与附加合同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1的8 周重岁大-3疾0 周病岁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基本一保项险,金额并×以40%一次为限。31 周岁-35 周岁

基本保险金额 ×50%36 周岁-40 周岁 基本保险金额 ×65%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与附加合同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产品设计形态国寿康宁保两全保险(众鑫版, A 款)投保年龄: 18-50 周岁交费方式: 10 年、 19 年交保险期间: 30 年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国寿康宁保两全保险(众鑫版, A 款)利益条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 款》约定为准。合同条款核心内容一、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60% ;本合同现金价值。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与附加合同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产品设计形态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国寿康宁保两全保险(众鑫版, A 款)利益条款》、《中国人寿保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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