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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人寿佳倍守护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费率.zip

  • 更新时间:2022-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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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人寿鑫享未来终身寿险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第1章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1.1 保险合同的构成我们与您订立的《中英人寿鑫享未来终身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所附的投保书及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1.2投保年龄、年龄计算与错误的处理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0岁(出生满30天)至75周岁(见12.1)。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有效身份证件(见 12.2)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12.3)给您。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第1.7条的规定,我们不解除合同的按本条第2、3款办理。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缴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因此而改变。1.3合同的生效日本合同的生效日经我们同意承保,自您缴纳首期保险费当日的二十四时开始。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在我们签发保险单之前,如果您已缴纳首期保险费,且您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符合我们的承保条件,则本合同的生效日将追溯至您缴纳首期保险费当日二十四时开始。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周年日(见12.4)、保单年度(见12.5)和保险费到期日(见12.6)均以该日期为基准计算。

本合同生效后,我们依照第2.1条的约定开始承担保险责任。1.4保险期间本合同提供终身保障,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时起,至合同约定终止时止。1.5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的基本当年度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与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当年度保险金额按以下方式确定:1、首个保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以后各保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在每个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5%以年复利增加,即当年度保险金额等于上一个保单年度末的保险金额×(1+3.5%)。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自本合同生效后的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含)起,您可以书面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视为终止合同,我们向您退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所对应的现金价值。您于同一个保单年度内申请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不得超过本合同实际已缴保险费总额的20%,且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保险费不得低于您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变更后,我们将重新计算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和现金价值,当年度保险金额也将根据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我们将在批单或批注上载明。我们将按照本合同新的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依据本合同第2.1条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您为您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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