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合同构成鑫荣耀终身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鑫荣耀终身寿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第二版(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1.被保险人范围:出生满30天、不满71周岁(详见释义)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但须符合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按本合同利益条款第五条规定、根据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确定。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1.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原因身故或身体全残,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不含〉后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不含)之前,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详见释义)二者之较大者。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金额为以下三者之最大者:①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系数;②现金价值;③基本保险金额×(1+3.5%)1,其中n为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的保单年度数。上述给付系数根据以下不同情形确定: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给付系数的数值为1.6;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给付系数的数值为1.4;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则给付系数的数值为1.2。2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详见释义),在特定公共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详见释义)遭受意外伤害,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且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7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的,本公司按本条第1款规定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的同时,给付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其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5倍,本合同终止。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