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单独投保基本责任,也可以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选择投保可选责任,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责任。可选责任一经确 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根据投保人的选择按下列规定承担相应保险责任:1.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含)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原因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详见本合同利益条款第六条),或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或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的,无等待期。
2. 基本责任(1)重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①如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②如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第六条 本合同保障的疾病列表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共 130 种。以下疾病名称仅供理解使用,每种疾病具体保障范围以本合同利益条款第十七条每种疾病具体定义为准。第七条 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或“恶性肿瘤——重度”的,或因下列 1-7 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5.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期间遭受意外伤害;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故意自伤,但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9.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详见释义);10.遗传性疾病(详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详见释义)。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或“恶性肿瘤——重度”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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