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合同构成康健吉顺恶性肿瘤疾病保险(超越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康健吉顺恶性肿瘤疾病保险(超越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第二版(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1.被保险人范围:出生满 30 天、不满 61 周岁(详见释义)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但须符合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 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按本合同利益条款第五条规定、根据投保份数进行计算确定。本保险按份销售,投保份数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投保份数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四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投保人可选择 20 年期、30 年期,或至被保险人 60 周岁、70 周岁、8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投保人选择 20 年期、30 年期,则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如投保人选择至被保险人 60 周岁、70 周岁、8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 60 周岁、70 周岁、8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终止。
第五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1.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含)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轻度”或“恶性肿瘤——重度”(详见本合同利益条款第十六条),或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原因身故的,无等待期。2.轻度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轻度”(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轻度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轻度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份数×10000 元人民币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轻度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3.重度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重度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重度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份数×60000 元人民币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重度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自本公司承担给付重度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责任时起至本合同终止,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为零,且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轻度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时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和“恶性肿瘤——轻度”,且重度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责任未终止,本公司按上述规定承担给付重度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责任,不承担给付轻度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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