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包括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现金价值表、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投保人与本公司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或电子协议。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向本公司提出投保申请,经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和生效日期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周年日(见释义 1)、保单年度(见释义 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释义 3)和保险合同期满日均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为计算依据,第三条 投保范围 。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范围为 18 周岁(见释义 4)至 55 周岁,且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则。第四条 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当日(含当日)起 15 日为犹豫期。犹豫期内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同的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已收取的全部保险费。犹豫期内投保人解除本合同的,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原件: 1、保险合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5);3、保险费发票。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及上述资料之日起,本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二部分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第五条 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单上载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合同满期日止。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第七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因意外伤害(见释义 6)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被保人于本合同 生效或复效后因意外伤害身故的,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第七条 二、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全残(见释义 7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后因意外伤害全残的,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全残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第八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8),酒后驾驶(见释义 9),无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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