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可附加于我们提供的主合同之上,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 后生效。 主合同的条款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 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 18 周岁1至 50 周岁。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3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分为至被保险人年满 5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 日4零时止、至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止和至被保险人年满 6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 周年日零时止三种。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投保时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 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六条 等待期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 90 日为等待期。如果本附加合同曾一次或多次恢复效力,则自每次合同效力 恢复之日零时起 90 日均为等待期。 第七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5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有关全残定
1周岁:指按照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 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2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 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3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在本附加合同交费期限内,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
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4保险单周年日:指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每一个保单年度内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 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5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义,请参照本附加合同第三十一条),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
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2.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 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特定交通工具6期间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的 2 倍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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