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可附加于我们提供的主合同之上,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主合同的条款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一、身故保险金1.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5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1周岁:指按照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2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3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在本附加合同交费期限内,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4保险单周年日:指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每一个保单年度内本附加合生效日期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5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1)如果被保险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6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40%;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大于等于 61 周岁,则给付系数为 120%。2.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6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单年度末本附加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每个保单年度中,本附加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根据本附加合同实际经过的日数计算。 到达年龄:被保险人在不同保单年度内的到达年龄,等于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加上该单年度对应的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保单年度数是指保险单自承保后处的年度数。
承保后首年的保单年 度数为 1,此后每到达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保单年度数增加 1。例如,如果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为 2003 年 7 月1 日,自 2003 年 7 月 1 日至 2004 年 6 月 30 日保单年度数为 1,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至 2005 年 6 月 30 日保单年度数为 2,后续年度以此类推。(以上示例仅供您辅助理解之用,实际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8本附加合同期满日:指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经过保险期间后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9减保:是指将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我们将退还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10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